苏州新慧职业培训学校,苏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。苏州市物业管理培训学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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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取得职业资格证书。
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给业主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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